1.开放课题申请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科研人员均可申请本室的开放课题。课题的立项须经室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具备申请资格的科研人员也可申请自带经费来本室开展符合本室研究方向的课题工作,立项的课题享受本室的研究条件。
2. 课题期限
课题的实施期限为一至三年,申请人应制定年度研究计划。
3.开放课题的人员交流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有关管理规定,开放课题承担人每年须在本室进行不少于三个人月的课题研究。
4.开放课题的经费管理
开放课题经费限在本室内使用,支付课题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小型专用仪器费,以及京外课题人员每年一次来京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科研经费不外拨。
5.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开放课题承担人须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室提交上年度工作的进展报告,课题结束后应在两个月内提交结题报告。对于无故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的课题,将终止课题。遇有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期完成年度计划者,应及时申报,本室将酌情减少或冻结经费资助。
6.仪器设备使用
开放课题承担人在履行本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无偿使用本室的公用仪器。利用开放课题经费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归属本室。
7.实验档案
由本室提供经费的开放课题,其研究记录及有关资料、菌种等均归本室所有。若有需要,课题承担人可将记录资料的复印副本以及本课题采集、分离的菌株复份经本室同意后带回原单位保存。自带经费来本室工作的课题,其研究资料、菌种等归研究者原单位所有,将副本资料、复份菌株等保存在本室。
8.成果归属
开放课题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权归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和本实验室共有。由本室提供经费的开放课题,在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时应标注本室为完成单位之一,并标注“微生物资源前期开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supported by the Opening Project of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Microbial Resources)”;自带经费来室工作的课题,在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时应标注本室为完成单位之一。对于获奖、申请专利或进行技术转让的研究成果,处理原则同上。
9.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微生物资源前期开发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