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发行资字〔2009〕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所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购置大型科研装备,规范大型仪器管理,特制定《微生物研究所技术条件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第二条 技术条件委员会是研究所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级公共技术平台规划、建设、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技术支撑队伍建设等进行评议、咨询和监督的组织。第三条 技术条件委员会根据研究所的发展战略和学科布局,通过履行咨询和监督职责,帮助研究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建设管理有序、高效共享的技术支撑体系,保障研究所科研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技术条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根据研究所发展战略、学科布局,对研究所技术条件平台建设、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咨询意见;2、审议研究所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办法;3、审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研究所大型科研装备规划和年度采购计划;4、审议需要研究所经费支持或部分支持的其他设备采购申请;5、组织论证研究所科研装备的自主研制和相关项目的申报;6、对研究所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状况、运行管理进行评估。
第三章 组织
第五条 技术条件委员会由11-15名委员组成,任期与所长任期同步。根据工作需要,届中可进行适当调整。第六条 技术条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主任由主管所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委员由主管所领导和各业务部门推荐,报经所务会审批。第七条 技术条件委员会的联系部门为行政资产处。行政资产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为技术条件委员会秘书。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八条 技术条件委员会委员应熟知并遵守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政策和制度,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工作条例,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时委员的个人意见。第九条 会议是技术条件委员会议事、提出咨询意见的主要形式,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如遇重大问题,可召开技术条件委员会扩大会议,特邀参会人员由委员会主任确定。第十条 技术条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在重要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继续调研后,开会再议。第十一条 对重大议题进行表决时,获得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赞成票,方为通过。与会人数少于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时,不得进行表决。不可由他人代行投票。第十二条 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各位委员审阅后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行政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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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技术条件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
微发行资字〔2009〕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所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购置大型科研装备,规范大型仪器管理,特制定《微生物研究所技术条件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
第二条 技术条件委员会是研究所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级公共技术平台规划、建设、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技术支撑队伍建设等进行评议、咨询和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技术条件委员会根据研究所的发展战略和学科布局,通过履行咨询和监督职责,帮助研究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建设管理有序、高效共享的技术支撑体系,保障研究所科研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技术条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研究所发展战略、学科布局,对研究所技术条件平台建设、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咨询意见;
2、审议研究所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3、审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研究所大型科研装备规划和年度采购计划;
4、审议需要研究所经费支持或部分支持的其他设备采购申请;
5、组织论证研究所科研装备的自主研制和相关项目的申报;
6、对研究所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状况、运行管理进行评估。
第三章 组织
第五条 技术条件委员会由11-15名委员组成,任期与所长任期同步。根据工作需要,届中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技术条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主任由主管所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委员由主管所领导和各业务部门推荐,报经所务会审批。
第七条 技术条件委员会的联系部门为行政资产处。行政资产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为技术条件委员会秘书。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八条 技术条件委员会委员应熟知并遵守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政策和制度,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工作条例,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时委员的个人意见。
第九条 会议是技术条件委员会议事、提出咨询意见的主要形式,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如遇重大问题,可召开技术条件委员会扩大会议,特邀参会人员由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十条 技术条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在重要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继续调研后,开会再议。
第十一条 对重大议题进行表决时,获得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赞成票,方为通过。与会人数少于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时,不得进行表决。不可由他人代行投票。
第十二条 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各位委员审阅后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行政资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