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工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中“活的部分”由企业党委研究决定;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二条 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包括其他津补贴)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离退休待遇纳入社保发放且不能区分基本离退休费、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可以参照原党费交纳额度或者其他同等收入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党费交纳额度;待遇调整的,应当同比例调整党费交纳额度。
第五条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党员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九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提供该党员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多交纳党费的考虑等,由直属机关党委通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基层组织建设指导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二条 院属单位党委应按一定比例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具体比例由直属机关党委研究决定。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支出,经批准后据实报销。主要包括: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开展党内关怀帮扶产生的费用,包括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党务工作者、扶贫和挂职党员、因公伤残党员、因公殉职和因公牺牲党员家庭等。
(四)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所产生的的会议、活动、奖励等费用,以及组织受表彰同志和代表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费用。
(五)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设备、书籍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购买党徽党旗,党费财务管理中产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七)党内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支出用途或者项目。
第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党费由各单位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各单位财务部门代办。
党费应当以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十八条 留存的党费应当向基层单位倾斜,留存比例由直属机关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党支部一般不留存党费。
党费管理部门不得以现金方式保管党费。各单位党委上缴党费时,不得以个人账户汇款转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党委应当明确党费报销审批权限和程序。
党费支出报销,原则上应当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党支部开展活动遇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应当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经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按照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为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每年应当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中违法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四、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于直属机关党委的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直属机关党委组织统战部承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